記者20日從雲南昭通市公安局新聞辦獲悉:經鎮雄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鎮雄縣公安局民警在處置方某駕駛農用車撞向圍觀群眾這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開槍時機恰當、處置合法。(《南方都市報》5月21日報道)
  警察在什麼時候可以開槍?這原本是法定的問題,因為方某訪民的身份,在公眾眼中成為了弱勢的象徵,從而忽略了方某揮舞50釐米砍刀襲警的事實,以及在民警鳴槍警告後仍撞開警車駛向民眾的事實。而這些事實,已符合警察使用武器的15種情形中的兩種:1.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2.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
  警察使用武器的立法精神,來源於刑法理念中的正當防衛權,加之警察的公共安全保衛義務,更將此上升為法定職責。於刑法明文規定來說,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裡的人身安全,不僅僅包括公眾的人身安全,亦包括警察自身的人身安全。
  需明確的是,正當防衛可以適時提前,並非一定要以發生暴力侵害結果作為條件。例如廣州火車站警方接警後,對持刀男子警告無效,接著將其擊斃,這有法可依,未必要該持刀男子砍到警察,更未必要判斷出該男子已砍傷過其他群眾。同理,鎮雄該案例中,砍刀沒有砍到特警不能成為其脫罪理由。
  因此,情形判斷在處置中顯得格外重要:其一、這種暴力危險是否存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緊迫性;其二、制止該暴力的手段與該暴力的危險性是否均衡。在槍支文化不同的國度,對警方使用槍械的寬容度並不一樣,例如在美國,經警方喝令不准動後,如嫌犯有動作能被解讀為危險,即便是摸口袋也可能會被警方槍擊。
  在肯定鎮雄民警開槍合法的同時,略需商討的是,警方是否在時間和裝備允許的情況下窮盡了制止手段。既然駕警車去,那他們是否攜帶了麻醉槍、抓捕網、橡皮子彈、煙幕彈等警用裝備,而這些顯然都足以制止方某,防止危險的進一步發生。
(原標題:鎮雄民警開槍為什麼合法)
(編輯: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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