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劉奇琦)昨日,出租車司機姦殺女乘客、家屬向出租車公司索賠百萬元一案在朝陽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一審認為,運營公司須對乘客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擔賠償責固態硬碟任,故判決該公司賠償死者父母共計77萬餘元。
  2012年10月,22歲的女孩小桑於凌晨4點在工人體育場外搭乘陳雲駕駛的萬方出租汽車公花店司的出租車。途中,陳雲用電棍威脅小桑,並駕車將小桑帶至密雲縣其出租屋內,最終將小桑強姦並殺害。今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司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小桑的父母認為,凶手是萬方出租汽車公司的司永慶房屋機,小桑上車後即與該公司形成了出租車運輸合同關係,公司應對小桑的死亡承擔違約責任,遂要求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近106萬元。
  萬方出租汽車公司則認為,有關凶化療飲食手的刑事判決尚未生效,且其犯罪行為本身與運輸合同無關,也不屬於職務行為,小桑的死亡和運輸合同無關。作為出租車公司,不可能每天對出租車進行搜查,且平時也盡到了對司機的教育責任,公司不應承擔職務之外犯罪所造成的結果,故不同意桑父桑母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承運人應當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除了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傷亡外,若在運輸過程中旅客出現傷亡,承運人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與小桑之間形成了運輸合同。本案司機在運輸過程中未能按照旅客的要求將其平安送至指定的目的地,且以故意方式剝奪旅客生命,被告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對受害者家屬承住商不動產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萬方出租汽車公司賠償桑父桑母死亡賠償金72萬餘元、喪葬費3萬餘元、交通費8000元、住宿費2500元,共計77萬餘元。
  原被告雙方均未表示提起上訴。  (原標題:的哥姦殺乘客 公司判賠7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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